第一四七章 必须是我们的朋友,为了庞大的利益!(1 / 2)
('书第一四七章 必须是我们的朋友,为了庞大的利益!
看到杨老板被自己“逗”的有些炸毛了,
林飞故作委屈,可怜巴巴的打字道:
“我也想对得起胖迪啊。林”
“可是,那扎她真的好漂亮啊。”
“身材又好,又年轻。”
“你也是知道的,我对大长腿最没有抵抗力了。”
“我知道勾搭胖迪闺蜜,是我不对!”
“可是,蜜姐你人那么好,应该会选择原谅我吧?”
“.......”
看到林飞发来的这些话,
杨老板脸色有点“黑”,
这混蛋,怎么能这么不要脸!
这种话,都能被他“冠冕堂皇”的说出口?
还原谅他?
我杨老板是那种会主动给自己戴原谅帽的人吗?
想到这里,杨老板真的是忍不下去了,
下一秒,她快速的打字道:
“好了,别跟我说这些乱七八糟的废话了!”
“你是什么性格,我了解。”
“快点告诉我,为什么你对那扎的事,会这么上心!”
“你是不是有着什么更大的谋划?”
杨老板和林飞,是从小一起长大的,
后来就连工作了,二人也几乎是寸步不离。
所以,对林飞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性格,
杨老板甚至都敢说,她比林飞的父母都还要了解他!
这家伙,是个色批,这事绝对是真的,
喜欢大长腿,喜欢黑丝,这也符合他的性格,
但是有一点,林飞很不喜欢多管闲事!
在娱乐圈,他也算是接触过不少美女了,
能为了她杨老板“守身如玉”到现在,
对林飞的自制力,杨老板是绝对信得过的。
说他眼馋那扎,杨老板是觉得有这种可能的,
可是,林飞就算是眼馋,也只会是放在心里眼馋,
就算那扎是胖迪的闺蜜,他也不可能会多管闲事到这种程度。
老实说,今天在看到林飞的种种反应后,
杨老板真的是很狐疑,
看在那扎和胖迪关系好的份上,按照林飞的性格,他最多就是帮忙打个电话,看看能不能找人调解一下,
结果这家伙还真的是特别卖力扎进去了,
说他只是为了获得那扎的好感才做这种事,
杨老板心中是一百个不相信!
所以,结合种种分析,再加上她对林飞517的了解!
杨老板得出了一个结论!
那就是,林飞这家伙,心中肯定是有事在瞒着她!
他对那扎的事,能这么上心,其背后也肯定是有着一个不可告人的谋划。
......
看到杨老板在追问自己,事情的真相,
林飞也是哭笑不得的摇了摇头,
果然,自己瞒得住谁的,都瞒不过杨老板,
她对自己确实是很了解,
也对,除了傻乎乎的胖迪以外,但凡是个人,都能察觉到,自己好像对那扎的事有些上心过头了。
本来,林飞也是没打算,把心中的谋划告诉给别人的。
可是眼下,既然杨老板察觉到了,也正式询问了,
林飞仔细想了想,把一些事,告诉给杨老板,其实倒也无妨。
毕竟,他和杨老板以及胖迪之间,才是真正的亲密无间。
沉思了几秒钟,在心中组织了一下语言后,
下一秒,林飞给杨老板发去了一条视频通话,
杨老板好像是刚沐浴完,她正在洗漱间的镜子前吹头发,
手机被她摆在了身前:
“怎么,是打算跟我坦白了吗?”
听到杨老板的询问,林飞无奈一笑,开口道:
“蜜姐,你真的是精的跟小狐狸一样。”
“本来这事我都没打算跟任何人说的。”
“算了,既然你问了,我就给你说说吧。”
杨老板一边吹着头发,一边开口道:
“说吧,你是在那扎身上,看到了啥利益?”
林飞沉吟了片刻,缓缓开口道:
“其实我这次发现的利益,不是在那扎身上!”
“而是在【中汉集团】身上!”
在汉中集团身上?
听到这话,杨老板瞬间停止了吹头发的动作,
下一秒,她眉头微皱道:
“就是张汉他们家的公司,是吗?”
“嗯!就是他们家的公司!”
其实,事情是这样的!
在林飞得知,张汉是【中汉集团】的太子爷后,
林飞就拿系统评估了一下【中汉集团】:
【投资项目:汉中集团(股票)】
【盈利周期:2个月】
【项目回报率:30%】
【中汉集团】的这个投资回报率数据一经出现,瞬间就吸引了林飞的注意力。
老实说,这个30%的回报率,不算高!
说白了,也就是0.3倍!
但是你要知道一件事,【中汉集团】市值可是有将近800多个亿呢!
这家公司的股票,能在短短的2个月时间里,涨这么多!
这就只能说明一件事,那就是【中汉集团】接下来肯定会产生爆发性的盈利!
林飞至今都还记得,刚获得系统的时候,
他曾经在股市上做过一笔投资,
当时【恒水医药】的股票回报率,是120%!
这个120%的涨幅,是怎么来的?
是因为【恒水医药】开发出了一款新药,填补了市场空白,
从而引发了巨大反响,才会导致公司的股价和市值飙升。
而【中汉集团】是搞煤矿的,
这家公司的市值想要在短时间内,一下子增幅30%,
那就只有2种可能!
第一个可能性是,近段时间,煤的价格可能会大涨!
如果煤的价格能大涨,【中汉集团】的市值是很有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迎来大爆发的。
所以当时,林飞还在想,要不要趁此机会,去做一波【焦煤】的期货,
让自己小挣一笔来着,
结果,用系统评估了一下【焦煤】期货的投资价值后,
林飞当时整个人都错愕了一下,
【投资项目:焦煤(期货)】
【盈利周期:2个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