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发布文章的刑事风险(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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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font-size:16px">【总结】

1、付费文章:

点击1万以上/盈利1万元以上/点击5千以上且盈利5千以上——入刑标准3年以下

点击5万以上/盈利5万元以上/点击2.5万以上且盈利2.5万以上——情节严重3-10年

点击25万以上/盈利25万元以上/点击12.5万以上且盈利12.5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

2、免费文章:

点击2万以上/创作400件以上/点击1万以上且创作200件以上——入刑标准2年以下

【分析】

在线发布与出版在立法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在线发布适用的是2004年司法解释标准原文见下,相对入刑起点更高,而出版适用的仍然是1998年标准当然,出版的主要风险还是实体的证据链更加容易被追查,而不是起刑点低

为方便索引,以章节标题区分不同内容,所以这章只用于更新对应范围的法律规定文本。

国情原因,无论以何种形式发布涉黄内容,立法上“应然”的刑事风险是必然存在的,但是也希望大家不要过于惶恐,灰色地带广泛长期的存在,在“实然”的执法阶段我们仍有许多降低风险和规避的余地,或者说注意事项,将后文详细展开。

【原文规定】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p><p style="font-size:16px">《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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