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发布文章的刑事风险(2 / 2)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p><p style="font-size:16px">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着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本章阅读完毕,更多请搜索书梦空间 http://www.shumkj.cc 阅读更多精彩小说】 </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