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文章的刑事风险(2 / 2)

加入书签

【原文规定】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p><p style="font-size:16px">《刑法》2020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第八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p><p style="font-size:16px">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条第一款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章阅读完毕,更多请搜索书梦空间 http://www.shumkj.cc 阅读更多精彩小说】 </p>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